儿媳称要钱调理身体 婆婆转账2万多后要她还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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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云法宣报道 夫妻闹分居,婆婆却把儿媳小星告上法庭,要求归还欠款。8月30日,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通报了此宗案件,判决驳回了婆婆的诉讼请求。

  婆婆分11次转给儿媳2万多

  2015年12月15日,小杨与小星结婚,2017年年底起两人分居。

  2016年7月,小星向婆婆杨母表示需要调理身体以便代孕,希望杨母可以借钱助其调理身体。杨母称,考虑到小星是为家里添子嗣,且小星称2017年春节后即还钱,于是同意了其要求。

  2016年7月15日至2017年1月27日期间,杨母分11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小星交付款项,共计24500元。

  后杨母得知小星借钱没有用作调理身体,而是用于奢侈品消费。且小星及其家人与杨家就此前的其他经济纠纷亦无法达成和解,拒绝清偿款项,故杨母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小星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。

  小星辩称,杨母在小星与小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的钱属于婆媳之间的赠与,并非借款,款项用途为调理身体以便为家庭增添子嗣,并无任何借贷的合意。另外,根据付款情况显示,杨母的转账模式符合父母与子女间数额较少的资金往来,与父母、子女间高额、一次性的借款关系不符。

  白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

  白云法院认为,杨母与小星系具有婆媳特殊身份关系的自然人,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,应严格审查双方之间在交付款项时是否存在借贷的合意,以合理排除款项系亲属之间基于个人感情或亲情所赠款项的可能性。

  杨母与小星均确认涉案款用途是为小星调理身体,该目的符合小星对生育的需求及杨母延续后代的追求,因此不足以认定款项为借款。

  杨母仅依据微信转账记录主张与小星形成民间借贷关系,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双方间存在借贷合意,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小星曾确认款项系借款或同意归还案款的事实,不足以认定款项为借款。而涉案款项按每次1500元至6000元不等支付,更接近于按月给予营养费、生活费等费用的情形。

  根据杨父在他案中提供的录音文字稿显示,杨母家人与小星家人曾就此前的资金往来进行核对,并就款项的使用问题产生争议,但证据中未提及24500元的借款。

  白云法院认为,杨母要求小星归还245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,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,不予支持。故判决驳回杨母的诉讼请求。

 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云法宣报道 夫妻闹分居,婆婆却把儿媳小星告上法庭,要求归还欠款。8月30日,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通报了此宗案件,判决驳回了婆婆的诉讼请求。

  婆婆分11次转给儿媳2万多

  2015年12月15日,小杨与小星结婚,2017年年底起两人分居。

  2016年7月,小星向婆婆杨母表示需要调理身体以便代孕,希望杨母可以借钱助其调理身体。杨母称,考虑到小星是为家里添子嗣,且小星称2017年春节后即还钱,于是同意了其要求。

  2016年7月15日至2017年1月27日期间,杨母分11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小星交付款项,共计24500元。

  后杨母得知小星借钱没有用作调理身体,而是用于奢侈品消费。且小星及其家人与杨家就此前的其他经济纠纷亦无法达成和解,拒绝清偿款项,故杨母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小星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。

  小星辩称,杨母在小星与小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的钱属于婆媳之间的赠与,并非借款,款项用途为调理身体以便为家庭增添子嗣,并无任何借贷的合意。另外,根据付款情况显示,杨母的转账模式符合父母与子女间数额较少的资金往来,与父母、子女间高额、一次性的借款关系不符。

  白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

  白云法院认为,杨母与小星系具有婆媳特殊身份关系的自然人,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,应严格审查双方之间在交付款项时是否存在借贷的合意,以合理排除款项系亲属之间基于个人感情或亲情所赠款项的可能性。

  杨母与小星均确认涉案款用途是为小星调理身体,该目的符合小星对生育的需求及杨母延续后代的追求,因此不足以认定款项为借款。

  杨母仅依据微信转账记录主张与小星形成民间借贷关系,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双方间存在借贷合意,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小星曾确认款项系借款或同意归还案款的事实,不足以认定款项为借款。而涉案款项按每次1500元至6000元不等支付,更接近于按月给予营养费、生活费等费用的情形。

  根据杨父在他案中提供的录音文字稿显示,杨母家人与小星家人曾就此前的资金往来进行核对,并就款项的使用问题产生争议,但证据中未提及24500元的借款。

  白云法院认为,杨母要求小星归还245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,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,不予支持。故判决驳回杨母的诉讼请求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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